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82號原告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蘇家明 被告 黃敏誠
黃合慎 黃美慧
黃月桂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敏誠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萬0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萬9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