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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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易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823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信根 上列上訴人黃信根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04號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本文規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林美玲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