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馬小字第35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周煥庭
被告 陳雪霞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馬小字第3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順輝
書記官祝語萱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077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1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22,07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祝語萱
法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祝語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