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55號附民原告 王庭偉 訴訟代理人 邱煒棠 律師( 法扶 律師)附民被告 莊金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9年度簡字第26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郭瓊徽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