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85號原告文心日日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呂季樽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 律師
傅煒程 律師 簡剛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碩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書記官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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