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96號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06號抗告人陳○○住○○市○區○○路000號10樓之6
陳○○住苗栗縣○○鎮○○○路00巷00號陳○○住○○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莊婷聿 律師住○○市○區○○○路○段000號相對人陳○○住○○市○○區○○路0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所為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96、50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第26條第1項另有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三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13年2月29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人每人各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該裁定業於同年3月4日合法送達予抗告人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可憑,然抗告人逾期多時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揆諸上揭法文規定,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家事庭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高偉庭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