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16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何美香 相對人 陳孟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孟甫於民國90年8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志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600,
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自90年7月30日起至
140年7月30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巨喬企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並提供債務人志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票據號碼:①XA0000000、②WA0000000、③XA0000000、④XA0000000、⑤XA0000000)五紙以為還款之票據,上開支票發票日及金額分別為①96年8月22日、240,800元、②96年8月22日、60,000元、③96年9月10日、456,000元、④96年9月20日、260,000元、⑤96年10月10日、346,500元。詎經聲請人屆期提示付款遭退票,乃由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並取得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70967號、98年度司促字第9541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惟逾期迄今,債務人仍未清償上開款項。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支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法通知相對人陳孟甫、債務人志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31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里港鄉│潮北││169││0│6│89.00│2分之1││├──┼───┼────┼──┼──┼───┼─┼──┼──┼────┼───┼─────┤│002│屏東縣│里港鄉│潮北││170││0│2│58.00│2分之1││├──┼───┼────┼──┼──┼───┼─┼──┼──┼────┼───┼─────┤│003│屏東縣│里港鄉│潮北││173││0│1│76.00│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