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13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35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蘇偉譽

被告 宋政憲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35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2月27日下午2時2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永佳

書記官陳玉芬

通譯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702元,及其中新臺幣8,594元自

  民國1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公司

)申請租用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服務;詎被告未

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尚積欠電信費新臺幣(下同)8,594元、

提前終止契約之專案補貼款18,108元,共計26,702元,屢經催討

,均置之不理,嗣亞太公司於民國109年9月11日將本件債權讓

與原告等語。業據其提出欠費門號資訊、債權讓與證明書、收件

回執、專案補償款繳款單、電信服務費通知單、門號服務申請書

及通信業務服務契約等件為憑。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本於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玉芬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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