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家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12號聲請人 楊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俊豪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111年度家上易字第1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第1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兩造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業於原審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原法院以110年度家救字第38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訴訟救助事件卷宗無訛,依上開規定,該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上訴審。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上訴時再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邱泰錄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