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4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48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鵬吉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29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鵬吉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黃鵬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會計 陳雪蘭 為其辦理票據掛失止付而犯罪,為間接正犯。又被告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於其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於偵查中自白犯行,有該筆錄在卷可佐,應依刑法第17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並兼衡其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71條第1項、第17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71條第1項: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