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停車位管理費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86號原告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良吉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 律師
李宗霖 律師被告中正首藝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何筱秋 訴訟代理人 陳夏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停車位管理費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6,542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5,940,000元(《3000元/月/位-1500元/月/位》×33位×10年×12月/年=5,9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806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6,542元,尚欠新臺幣33,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王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