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6號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訴訟代理人 李宗龍
施東宏 被告 許祈文
蘇麗雯 陳莉珊 邱仲銨 蕭侑霖 (原名: 蕭憲鐘廖騰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7號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黎惠萍
法官黃瀞儀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品嘉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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