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0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同年月三日止犯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員簡字第二一四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二八八號),判處拘役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併予說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