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7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608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沒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參零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信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608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09年5月2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本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3020公克,驗餘淨重0.3018公克),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應予更正)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6087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職權再議確定,於109年5月2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據本院核閱卷宗屬實。本案查獲時,警方在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街○號5樓住處搜索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驗前淨重
0.3020公克,驗餘淨重0.3018公克),經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5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1份附卷可憑(見基隆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993號卷第44頁),堪認屬本案查獲之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裁定沒收銷燬,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上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係供包裝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與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另扣案毒品因送鑑定而耗損之部分,既因鑑定而為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冠豪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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