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84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正忠 選任辯護人 羅美鈴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訴緝字第23號),經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正忠於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桃園縣桃園市○○街○○巷○○號1樓,且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王正忠於案發前即已遷離原戶籍地址,致未收受傳票,並非故意不到庭;而被告案發迄今均在桃園縣境內居住,亦有正當之工作,日後收受傳票必當遵期到庭,請求具保以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王正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3年4月15日羈押在案。茲審酌被告說明其前未到庭之原委,並提供其連絡方式,兼衡被告涉案情節、家庭狀況及比例原則等情,認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可得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認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衡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交易毒品之數量、家庭狀況、資力等節,認保證金額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為適當,爰准許被告於提出1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桃園縣桃園市○○街○○巷○○號1樓,且限制出境、出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呂世文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