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56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芝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限責任台中市居家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間給付職業災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下同)135,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