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3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3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其陳述略稱:被告於94年8月5日因搭載 鍾政佑 因車速過快,導致鍾政佑不治死亡,爰請求賠償等語。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95年10月30日下午4時許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日下午5時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如玲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對於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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