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71號原告均和塑膠應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瑞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泓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肆佰叁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