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40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4008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住同上

代 理 人  黃麟惠   住○○市○○區○○○路0號13樓之15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美卿 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固持本院債權憑證一份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蔡美卿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給付債權,惟本件債權人既已指明第三人所在地且該第三人係位於臺北市松山區,尚非在本院轄區內,是本件應移由該第三人所在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爰依前揭規定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