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337號聲請人顏意庭即被告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意庭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鎮區鎮○○街000巷00號3樓之3」。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目前懷孕已逾20週,有台南市立醫院產檢證明書為證,請讓被告停止羈押返家待產。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查經,被告於113年12月6日由臺南看守所戒送台南市立醫院婦產科門診產檢,確認被告已懷孕20週,此有法務部○○○○○○○○113年12月11日南所衛決字第11311013090號函寄臺南看守所收容人戒送外醫診療紀錄簿及台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可佐。被告請求停止羈押尚非無理由,應予准停止羈押。並為免被告停止羈押後無法聯絡,故應限制住居於其住所即高雄市○鎮區鎮○○街000巷00號3樓之3。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婉寧
法官陳嘉臨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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