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親字第123號原告 陳興發 訴訟代理人 鄭何明容
黃氏 玉英 被告 陳阿燕 訴訟代理人 陳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兩造間親子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陳興發戶籍登記生母為被告陳阿燕,然兩造實無親子血緣關係,亦無共同生活之事實,茲因原告已與訴外人黃氏玉英結婚,並育有一名三歲子女,希望釐清兩造關係,並有助於原告申請低收入戶等語,爰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確實非被告之親生子,原告的生父是被告婆婆之姪子,稱呼被告婆婆為五嬸,當年原告生父說他養不起原告,要求被告婆婆扶養,被告婆婆便同意讓原告入戶籍,而登記為被告所生之子,對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及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婦幼院區分子及遺傳研究室親緣鑑定報告書等件為證,其鑑定結果以:依遺傳法則,陳興發與陳阿燕在15組STR基因中,有8組基因位點不符,故可以排除兩人血緣關係存在,堪認兩造間確無真實之血統連繫。從而,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親子關係不存在,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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