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六一號
原告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師榮 律師
楊宗 被告康福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五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