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9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9281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因退票理由單影本不清晰,請補支票(票號:BU0000000,BU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共2件。
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