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原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原簡字第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傅玉環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約瑟芬 巴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109年11月2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179,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上
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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