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原簡字第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傅玉環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約瑟芬 巴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109年11月2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179,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上
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