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1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正山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部分誤載,經檢察官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關於附表二編號8所示和信電信SIM卡一張,應更正為二張。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關於附表二編號8和信電信SIM卡「1張」,係屬誤載,應更正為「2張」,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蔡國卿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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