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15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簡字第1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簡字第150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9年5月14日本院99年度簡字第0015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法官帥嘉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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