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原告 翁茂國 被告 曾福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109年度苗簡字第1289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原告因而於1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因被告即上訴人已於民國110年7月22日本院審理程序時當庭撤回上訴,則其上訴撤回之日即為判決確定日,本院自該日起就該部分失其繫屬(最高法院99年度台附字第43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意旨參照),而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林信宇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