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志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志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九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第10
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本件被告許志勇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1年7月8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1年8月9日起送往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有期徒刑1月29日之刑期,有該署檢察官101年執更己字第1100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另因他案執行在監,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書記官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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