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95號抗告人 林瑞源 代理人 顏瑞成 律師相對人茂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5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7年度司拍字第6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狀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9
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88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而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08年2月25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7年度司拍字第610號裁定提出抗告,未於抗告狀載明抗告理由,抗告之程式顯有欠缺。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崇道
法官賴秀雯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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