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80號原告 鍾玉萍 被告 陳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修繕原告浴室上方污水管至漏水不會漏水為止,依原告民國103年3月31日具狀陳報該項請求所需費用約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是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000元,另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36,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6,000元(計算式:36,000元+80,000元=11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應再補繳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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