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60號原告 許仁豪
郁財企業社即 盧秀靜 原告與被告小港大坪頂池王府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各應繳納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4日
書記官黃琬婷附表:
┌──┬─────┬──────┬──────┬──────┐│編號│原告姓名│請求金額(新│應徵裁判費│應繳裁判費││││臺幣)│(新臺幣)│(新臺幣)│├──┼─────┼──────┼──────┼──────┤│1│許仁豪│322,288元│3,530元│3,530元│├──┼─────┼──────┼──────┼──────┤│2│郁財企業社│482,390元│5,290元│5,290元│││即盧秀靜││││├──┼─────┼──────┼──────┼──────┤│合計││││8,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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