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仲裁判斷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三二號聲請人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法定代理人 劉駿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順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王仁貴法官盧彥如法官謝碧莉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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