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9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98號原告 沈家弘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起訴聲明(如「原處分撤銷」),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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