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簡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潮簡字第358號
原   告 A○○
      卯○○
      寅○○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辰○○
被   告 未○○
      酉○○
      巳○○
      午○○
      癸○○
      黃○○○
      I○○
      D○○○
      玄○○
      丙○○
            15號
      子○○
      C○○○
      丑○○
      甲○○
      壬○○
      宇○○○
      地○○○
            樓之5
      亥○○○
      天○○○
      乙○○
      己○○
      庚○○
            4樓
      辛○○
      戊○○
            號4樓
      丁○○
      G○○
      F○○
      E○○
      H○○
      戌○○○
      申○○
            之2號
      宙○○○
            弄55
      B○○○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0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屏東縣○○鄉○○○段」之記載,應更
正為「屏東縣○○鄉○○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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