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字第211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吳珉瑞 (即吳勛繼承人)
吳念祐 (即吳勛繼承人吳珉璋之繼承人)
兼上開4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珉琛 (即吳勛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2頁第15行、第30行、第3頁第1行、第2行、第6行、第8行,第5頁第17行關於「氓」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珉」;第5頁第2行關於「 吳勛英 」應更正為「吳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