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字第2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字第211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告 吳珉琪 (即 吳勛 繼承人)

吳珉瑞 (即吳勛繼承人)

吳傑宇 (即吳勛繼承人 吳珉璋 之繼承人)

吳念祐 (即吳勛繼承人吳珉璋之繼承人)

兼上開4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珉琛 (即吳勛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2頁第15行、第30行、第3頁第1行、第2行、第6行、第8行,第5頁第17行關於「氓」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珉」;第5頁第2行關於「 吳勛英 」應更正為「吳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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