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小字第6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小字第6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基小字第681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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