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智簡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智簡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智簡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芳姿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1995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士簡字第652號),簽移本院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被告在本院準備程序中復自白犯罪,經本院獨任法官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古芳姿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仿冒手機套壹個沒收。
事實
一、古芳姿明知如附件所示之圖樣,係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之商標(該商標之註冊圖樣、註冊號碼、專用效期、指定使用商品名稱、專用權公司名稱,詳如附件所載),不得擅自使用,亦明知其透過不詳管道取得之手機套,係未經上揭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而擅自使用前揭商標之仿冒商品,竟仍基於販賣上揭仿冒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4年3月29日起至同年4月27日被查獲之日止,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之住處內,利用電腦網路設備連結至露天拍賣網站後,使用「zoiku1216」帳號,對外刊登廣告訊息,供不特定顧客上網瀏覽標購,進而以新臺幣(下同)250元價格,販售上開1個仿冒手機套給不詳顧客牟利,而以上揭方式,侵害香奈兒公司所享有之前開商標權。 嗣經警 上網瀏覽得前開廣告訊息,進而喬裝買家,於104年4月27日,上網向古芳姿購得上開仿冒手機套1個,遂查獲上情。
二、案經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訴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係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同條第1項有關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古芳姿坦承上揭犯行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 賴志銘 於檢察官偵查中指述之情節相符,此外,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表1份、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1紙、露天拍賣網站販賣商品網頁列印資料1張及中華郵政轉帳明細表1張附卷,及被告販售之仿冒手機套1個扣案可資佐證,足徵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本件警員喬裝買家,向被告買得扣案之仿冒手機套,雖因此係警員之辦案手法,不能認為被告該次已經對外販售成功,然據被告在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陳稱:有賣出過一、兩個等語(偵查卷第7頁、第47頁),仍足認被告已有對外販賣過該仿冒手機套之行為,僅因其次數無從查考,故依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之法理,推認被告僅有一次販賣行為。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仿冒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扣案仿冒手機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不外貪圖小利所致,所為不僅榨取商標權人經營該商標信譽之努力,且因此損及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破壞商品競爭秩序,更累及我國保護商標的國際形象,原不宜輕縱,姑念被告並無前科,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素行良好,本次販賣仿冒商品之時間不長,販賣次數不多,被查扣之仿冒商品也僅只1個,整體犯罪情節尚非重大,其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3萬元(其中5000元為公益捐款),有調解記錄表及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函文各1份在卷可稽,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及其年齡智識、社會經驗與其他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1個仿冒手機套係被告侵害商標權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沒收。
四、末查,被告之前未曾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見前述,此次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參酌告訴代理人賴志銘於本院審理時亦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等語,本院因認上揭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論罪法條:商標法第97條。
商標法第97條(罰則)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件┌──┬────┬─────┬──────┬─────┐│編號│商標權人│商標註冊號│指定使用商品│商標權期間│││及其圖樣││││├──┼────┼─────┼──────┼─────┤│一│香奈兒股│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保護│103.7.16起│││份有限公││盒及保護套,│至│││司││筆記型電腦專│113.7.15││├────┴─────┤用袋及保護套│││││,個人數位助│││││理器專用袋及│││││保護套,數位│││││音樂(MP3)│││││播放器專用保│││││護攜行袋,光│││││碟整理盒及保│││││護套,照相機│││││及攝影器材專│││││用箱及專用袋│││││,有關時尚美│││││容之電子出版│││││品,裝飾用磁│││││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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