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96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志宇本件被告顏志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陳秋君法官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