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救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吳宇森
相 對 人  吳黃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其因生活困難,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聲請人有勝訴之望,
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
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查聲請人前於民國109年8月24日
,已就本案訴訟即本院109年度壢小字第1223號案件撤回,
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確認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即已
失其附麗,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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