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原告 蔡惠雯 被告 曾嵩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8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筱寧
法官張谷瑛法官吳家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