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56號聲請人 王英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方世林 、方怡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請確認附表有無錯誤(台端附表發票日、金額記載部分與本票不一,請再確認)。
三、相對人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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