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45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周家玄

選任辯護人喬政翔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周家玄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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