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江泉
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9,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