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03號聲請人久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淑惠 上列聲請人久全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黃俊傑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久全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票號:WG0000000)原本一件,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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