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134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1346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游純明

王郁雯

被告 吳雨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一

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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