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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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間95年度岡簡字第28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6月22
日上午9時3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秦慧君
書記官 胡樂寧
通 譯 林秀琴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肆佰柒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肆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萬壹仟捌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丁○○負擔百分之八十四,餘由被告丁○○、甲
○○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簡
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歷史帳單查詢、貸放主檔資料查詢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胡樂寧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