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51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516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羅鈺惠 即 羅寶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羅寶香於民國92年08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8月28日起至民國103年08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1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9月12日止累計58,744元正未給付,其中56,678元為本金;1,914元為利息;15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羅寶香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9月08日止累計37,148元正未給付,其中34,504元為消費款;1,444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516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羅寶香│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71%│││56678││9月13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羅寶香│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4504││9月09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