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385號債權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顏晉聰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顏晉聰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及債務人個人資料表所載之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本院依職權職權查詢戶役政資料,均無與債權人提供之債務人姓名、地址相符者,且依戶政資料查詢之人之戶籍地址亦非本院管轄,因本件聲請無法特定債務人,本院又無法確認債務人年籍資料及管轄權之有無,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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