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35號再審原告 楊素華 再審被告 陳南光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49號、102年12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96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壹仟伍佰捌拾伍元【計算式:153,000元(4.92㎡+6.02㎡)1/2+113,000元(3.18㎡+11.77㎡)1/2=1,681,585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