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滄明選任辯護人楊振芳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10月22日上午10時15分於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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